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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宜宾一男子收购野生动物被罚!当场查获4只活体! [打印本页]

作者: 猫三姨    时间: 2020-2-13 12:07
标题: 宜宾一男子收购野生动物被罚!当场查获4只活体!
日前,宜宾市森林公安屏山县派出所接到群众反映:宜宾市屏山县某小区有人收购野生动物。
接到线索后,森林公安和屏山派所所立即组织警力前往举报地点,在郑某家中当场查获疑似灰胸竹鸡3只和虎皮鹦鹉1只,经送宜宾市野生动物保护部门鉴定,查获的4只活体鸟类野生动物全系三有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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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称:为了观赏,他于2018年初冬至2019年10月分两次在屏山镇农贸市场、大街上购买了四只鸟类野生动物(均无合法来源手续)。
目前,屏山县森林公安对郑某非法买卖国家、省保护的益鸟行为进行了林业行政处罚:口头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购买的几只鸟类动物并处1500元处罚。查获的野生动物4只(活体)移送屏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野生动物保护部门处理。

日前,宜宾公安发布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及新型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通告其中包括非法收购野生动物行为公安部门将严厉打击!

为切实贯彻落实宜宾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相关工作部署,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出现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利用疫情从事、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将对利用疫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依法进行严厉打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一)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此类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二)在微信、微博、QQ等社交工具和网站、论坛上编造、散布谣言,谎报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三)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四)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公务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正常交通秩序的行为。
(五)明知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或者疑似病人,在公共场所故意向不特定人传播病毒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或其他场所故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六)违反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经营、价格管理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七)生产、销售伪劣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药水等疫情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及假药、劣药的行为。
(八)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
(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所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封锁疫区、封闭医院等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
(十)拒不服从人民警察现场采取的防控措施,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检查站(点)的行为。
(十一)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行为。
(十二)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的行为。
(十三)非法捕杀、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十四)其他妨碍疫情防控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三、此次突发传染病疫情,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宜宾市公安局积极响应,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厅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特发此通告。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旦发现以上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一律予以严厉打击,绝不手软。   


四、希望广大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对于包庇窝藏违法犯罪嫌疑人,打击报复举报人,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举报电话:110                                             


宜宾市公安局2020年1月31日


来源:屏山公安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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