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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宜宾一伙村官竟私分集体资金114万!判了! [打印本页]

作者: 橘子果酱    时间: 2021-10-18 09:12
标题: 宜宾一伙村官竟私分集体资金114万!判了!
一、基本案情
李某某系筠连县镇舟镇某村时任党支部书记、黄某某系该村前任党支部书记、陈某某系该村五组时任组长,三人在协调处理筠连县某煤矿与该村部分群众矛盾纠纷过程中,伙同该煤矿办公室主任张某某、工作员王某某,将该煤矿支付给村集体的150万元赔偿款中的114万元予以私分。其中,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各分得23.6万元,黄某某、陈某某各分得21.6万元。在具体赔付过程中,李某某将预留的36万元赔偿款在向村民赔付32.75万元后,将剩余的3.25万元分给黄某某0.4万元,自己再分得2.85万元;黄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分别将分得的部分赔偿款私下赔付村民后,黄某某将剩余12万元、陈某某将剩余1.6万元、张某某将剩余21.1万元据为己有。五人实际占有赔偿款84.75万元。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利用担任村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伙同黄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将筠连县某煤矿赔付给村集体的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五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陈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一审宣判后,李某某、黄某某提起上诉。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良好的营商环境需要社会各界共同营造。村组干部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的关键主体,在优化营商环境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处理涉企矛盾纠纷时,如不能依法公正履行职责,将对企业合法权益造成巨大损害。本案中,案涉村干部利用职权,伙同民营企业工作人员,非法侵占民营企业支付给村集体的赔偿款,激化村民与民营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阻碍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严重破坏营商环境。本案的严肃审理和追责,对村组干部、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起到了强大的警示震慑作用,维护了民营企业与当地村民之间的良好关系,对持续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营造人人都是优化营商环境参与者的良好氛围起到了积极作用。

来源:筠连县法院
               


作者: 风云再起    时间: 2021-10-19 10:40
夕佳山问题解决了没有呢?

作者: 红双喜    时间: 2021-10-20 00:43
风云再起 发表于 2021-10-19 10:40
夕佳山问题解决了没有呢?

夕佳山什么问题,透露一下

作者: 晓晓羊    时间: 2021-10-20 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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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恏久不见    时间: 2021-10-20 20:52
太轻了。。。。。。。贪官污吏应该加倍

作者: 水上人    时间: 2021-10-21 06:54
贪的太多了,只是没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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