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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生病买药 肯定都是想着去 正规店、大点的医院 毕竟更靠谱 但…大医院真的就那么靠谱吗? 近期 宜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通过其官方网站发布了相关信息 公示内容显示 ▼ 2018年5月16日,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对市中医院使用的药品大黄(包装标示生产单位:四川圣上大健康药业有限公司,批号: 171101,规格:切制1kg/袋)抽样450g,送省药检检验。
△宜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截图
[size=1em]市中医院药品大黄按劣药论处
2018年9月27日,市食药监局收到省食药监局的告知函中,出具的《检验报告》,载明上述药品大黄检验项目下“检查”项土大黄苷不符合规定。
该检验结果符合《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按劣药论处。
△图源:宜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30日,市食药监管局执法人员向市中医院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市中医院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经调查,市中医院在购进上述“大黄”的过程中,收集了供货方相关的资质证明材料,购进后进行了入库验收并登记记录,但购进记录项目不全,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所以不适用《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免责条款。
△图源:宜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宜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据上述调查认为:市中医院使用劣药“大黄”的行为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同时,市中医院在购进上述“大黄”时,一方面,收集了供货方资质证明等材料,保证了合法的购进渠道,进行了入库验收并登记记录,但购进记录项目不全,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另一方面,上述“大黄”检验结果中“检查”项土大黄苷必须通过专业检验才能确定是否符合规定,不是一般的验收程序就能确定。
△图源:宜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综合以上情况,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等法律规定,给予宜宾市中医医院行政处罚。
[size=1em]市中医院又遭到行政处罚
1月29日 宜宾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对宜宾一家医院进行了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公示内容如下 ▼ 宜宾市中医医院
违法事实:1、宜宾市中医医院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活动。2、宜宾市中医医院未经批准开展血液透析活动。
处罚依据:1、依据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2、依据《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职业登记管理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32号):“六、未经批准并职业登记设置血液透析室,开展血液透析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的规定。
行政处罚日期:2019年1月21日
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4000元人民币。 看病治病本就是老百姓的心头大事
巴不得几哈整好了少走点冤枉路 各大医院能不能不要出幺蛾子啊 百姓怕!
来源:爱宜宾 宜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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