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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犬多次伤人,江安县正在全面整治流浪犬!

百姓话题 发表于 2016-7-7 12:04: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属地:四川宜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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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阿三 于 2016-7-8 09:58 编辑

随着夏季的到来,江安县犬只伤人现象不断,小区、广场经常出现流浪犬乱窜扰民或伤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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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流浪狗,市民们心有余悸:
“碰见流浪狗,都会躲得远远的,孩子看见别人牵的宠物狗或流浪狗,都想凑上前去看一看、摸一摸。如果是人家的宠物狗,还能看着玩一会儿,万一是流浪狗,不管是大的小的,坚决不敢让孩子靠近。一般的宠物狗,主人都会定期给狗狗打疫苗,相对要安全一些,而对那些没人管的流浪狗,谁知道有没有注射过疫苗什么的呀,就算注射过,估计也早过期了吧。这万一被咬一下,那后果太严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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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流浪狗生活的环境一般都比较脏,没人管,更不用说洗澡啥的了,万一携带细菌啥的,肯定会有影响。尤其是骑自行车或电动车的人经过,还是会冲人叫、追着人跑,虽说没咬人,但也吓到了很多人,确实存在扰民伤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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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城市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预防、控制和消灭狂犬病,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生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江安县整合治安大队、县双创办、县畜牧局、县疾控中心、县文广局、江安镇镇政府、江安镇派出所、特巡警大队等人力成立了捕犬队,并于今年6月21日起进行了为期10天的“整治犬患”的事前宣传,以便告知市民看好自家的犬只,7月2日开始至7月12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流浪犬整治工作。同时,加强对小区、广场和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的监控,对饲养大型犬、烈性犬,违规遛犬,犬只便溺破坏环境卫生等行为进行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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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治安带队通过几天的搜索,已经捕获近50只流浪犬只,捕获犬只全部交于县畜牧局进行处理。

在此也提醒各养狗人士,遵守饲养犬只管理相关规定,携犬出入时,须携带有效准养证明和免疫证明同行,所携犬颈部应栓挂有规定的准养标志,以备检验。在携带相关证件的同时,应束以犬链或用犬笼装载,管理好自己的犬只避免扰民伤人现象,同时也希望养狗人士对自己狗狗负责,没有遗弃就没有流浪狗。

致全县居民的一封信

居民朋友们:

为加强城市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预防、控制和消灭狂犬病,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生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的精神,在江安县城镇犬类限养区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须服从犬只管理机关的管理,遵守饲养犬只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检查。
二、犬只来源合法,犬只品种、体高标准符合《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第24条规定。
三、犬只必须在批准的区域或场所饲养,严禁携带(牵)犬进入市场(不包括观赏犬进入犬只市场交易)、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园林、学校、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园、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公共场所;严禁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单独用汽车、三轮车、自行车除外)和乘电梯。
四、犬主因办理犬只登记、年审、免疫、检疫、为犬治病、犬只交易等必须携犬外出的,应束以犬链牵领或用犬笼装载,防治犬只伤害他人。
五、犬主携犬出入时,须携带有效准养证明和免疫证明同行,所携犬颈部应栓挂有规定的准养标志,以备检验。
六、《养犬许可证》损毁、遗失的,犬主应及时到发证机关申请补领。
七、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变更住址、养犬条件的,应在五日内向当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八、犬只死亡、宰杀的,犬主应在五日内或犬只失踪时间超过十日的应在超过之日起五日内向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缴销《养犬许可证》和养犬标志。
九、养犬不得侵扰他人正常生活,影响环境卫生,犬只造成的伤害或财物损失,由犬主负责。
十、违反犬只管理规定,由公安机关依照《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规范养犬行为,倡导文明养犬,离不开您的理解、关心和支持,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的提出批评和建议,并对身边不文明养犬或违规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和举报,在此,谨向您表示衷心的感谢!
江安县公安局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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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评论
别司空见惯 IP属地:四川
凡是没有定期打针的,都应该统统击毙!
2016-7-8 07:02: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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