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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安县发展爱心会章程

发表于 2013-11-9 11: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属地:西藏拉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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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主要是江安县自愿参加的企(事)单位、社会团体和机关、个人,以及在外的游子和其他省、市、区自愿参加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机关、个人。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团体章程;
2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3
、自愿为江安发展爱心事业作贡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
3
、获得本团体活动的优先权;
4
、有在本团体会刊优先发表著作的权利;  
5
、对本团体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有效监督;
6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遵纪守法;
2
、维护本团体的决定和决议;
3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4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各项工作;
5
、按规定交纳会费;
6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于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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