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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9日,屏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妨害公务案,一审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彭某、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9年6月17日22时许,彭某、杨某酒后在屏山县新市镇某KTV唱歌,要求提供陪唱服务被拒,遂在歌厅吵闹,KTV老板于6月18日0时许报警。屏山县公安局民警刘某、吴某接警后赶到现场,表明身份并劝说彭某、杨某,彭某、杨某不听劝告,并辱骂民警。
民警刘某在打电话求援时,被彭某用手扇在脸上,将刘某手机打掉。刘某随即控制彭某,在控制过程中,杨某从刘某身后推并殴打刘某。民警吴某从旁边制止杨某殴打刘某。杨某转而殴打吴某,将吴某按倒在地,造成两名民警多处受伤。
在增援民警到达后,民警将彭某、杨某带回新市派出所。
法院认为,彭某、杨某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构成妨害公务罪,综合认罪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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