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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查处一起聚众扰乱公共秩序案,对扰乱执法人员执法的违法行为人曾某某等三人依法给予行政拘留。
2023年2月7日11时许,曾某驾驶一辆无牌电动三轮车从刘家镇行驶至南溪城区北门桥头时,被联合执法的执法员拦下检查。检查中,曾某拒不配合执法工作,故意误导不了解真实情况的围观群众。
南溪派出所值班民辅警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往现场处置。在现场,民警向曾某耐心宣讲三轮车整治的相关工作文件及法律法规;不想曾某却完全无视法律法规和民警的劝导,继续吵闹不止,还拿出手机邀约其他三轮车主到北门桥头聚众闹事,致该路段道路交通长时间阻断。民警随即对曾某依法予以传唤,过程中曾某用脚踢等方式阻碍民警执法。
曾某的一系列违法行为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对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目前,南溪警方已分别对曾某等三人作出行政拘留5至12日不等的处罚。
这些不符合规定上路行驶的三轮车都有这些隐患
1 无牌无证。由于多数三轮车驾驶人未参加正规驾驶培训考试,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不具备符合上路要求的驾驶技能,交通安全知识、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之甚少,极易因操作失误、临危处置不当引发交通事故,安全性无法保障。
2 车辆脱保、不保。三轮车驾驶人多为低收入弱势群体,因经济、安全观念淡薄等原因,不愿或无意识为车辆办理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处理赔偿困难。
3 载员、超速突出。三轮车从事载客运输,因安全性、稳定性较差,超员、超载、超速、占道行驶等易导致车辆侧翻引发安全事故。相关法律
1 关于阻碍执行职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 妨碍执行公务罪妨碍执行公务罪的法律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这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队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事业单位人员受委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时,受到暴力侵犯,也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3 妨碍执行公务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民警等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4 袭警,从重处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是指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或者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行为。
袭警罪前身为妨害公务罪第五款的“暴力袭警条款”,2020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明确袭警罪,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来源:南溪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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