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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安关于电子计价秤新规的提醒告诫书

 楼主| 发表于 2026-5-12 09:52: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属地:四川宜宾|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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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电子计价秤生产、销售、使用者,集贸市场主办者: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电子计价秤型式评价大纲(试行)》(JJF2184-2025,以下简称“型评大纲”)已于2026年1月8日正式实施,《电子计价秤检定规程(试行)》(JJG1204-2025,以下简称“检定规程”)将于2027年1月8日正式实施。现就新规有关要求、责任义务及法律后果,宣贯及提醒告诫如下:一、核心内容及其要求自2026年1月8日起,生产、销售的贸易结算用电子计价秤必须全面符合《型评大纲》“开壳锁机、三码一封、唯一性核查”等技术要求,此前生产的不合规库存不得用于贸易结算销售。自2027年1月8日起,所有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计价秤,必须完全符合《型评大纲》及《检定规程》要求(以下简称“新规”)。二、对各经营主体的要求(一)生产者各生产企业应当对照型评大纲要求生产,需符合“开壳锁机、唯一性标识、三码一封”等技术要求,并及时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电子计价秤型式批准(CPA)。2026年1月8日起,不得再生产、销售不符合型评大纲(JJF2184-2025)要求的电子计价秤。(二)销售者2026年1月8日起,不得购进按照JJF1834-2020《非自动衡器通用技术要求》生产的旧型号电子计价秤,严禁销售不符合新规的电子计价秤用于贸易结算。(三)使用者(贸易结算单位和个人)落实强制检定。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计价秤属于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必须经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检定周期为一年,应当定期送检,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期或检定不合格的电子计价秤。检定机构:江安县计量测试所,电话:2620874。依法购置设备。2026年1月8日起,应当购置或更换符合新规的电子计价秤,购置时应当要求销售单位提供型式批准证书,查看电子计价秤铅封、铭牌等信息是否完整、清晰可见。严控过渡节点。旧型号电子计价秤若经强制检定合格的,可继续使用至2027年1月7日。自2027年1月8日起,所有在用贸易结算用电子计价秤必须符合新型式评价大纲要求。现有合规的网联电子计价秤可使用至2030年1月8日。届时,不符合新规的电子秤将无法通过强制检定,不得继续使用。三、对集贸市场主办者的要求按照《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各集贸市场主办者应当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负责集市内的计量管理工作,对集市使用的电子计价秤登记造册、完善管理,确保“摊位与秤”对应绑定、可查可追,严禁不合格、作弊电子计价秤进入市场,做好日常巡检巡查,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计量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四、法律责任(一)生产者、销售者:未按照新规执行,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使用者: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电子计价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不合格或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电子计价秤进行贸易结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三)集贸市场主办者:未履行计量管理主体责任,未对市场内计量器具实施有效管理,允许不合格、作弊电子计价秤在市场内使用的,依照《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使用电子计价秤各类经营主体的执法监管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从严查处,公开曝光。若发现计量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及时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处理,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来源:江安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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