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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安县征地补偿公告

 楼主| 发表于 2026-10-9 11: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属地:四川宜宾|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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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安县人民政府2026年第7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6〕18号
根据江安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2026〕12号),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我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江安县2026年第7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予以公告。一、本公告于2026年9月29日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村、村民小组公示栏张贴发布,并同步在江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网址:https://www.ybja.gov.cn),公告时间为30日,自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0月29日止。二、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其他相关权利人认为《方案》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公告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江安县征地拆迁服务中心提出(地址:江安县江安镇南外街95号4楼),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征收范围内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我府将依法组织听证,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方案》将按上述途径公告10日。三、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时间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江安县征地拆迁服务中心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四、本《方案》在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本《方案》即成为正式《方案》。公告时间截止后,由江安县征地拆迁服务中心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等情况,根据《方案》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五、在申请土地征收前,本次拟征收土地范围内如涉及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减少,相关信息我府将按上述途径予以公告。特此公告。联系人:邓伯平联系电话:0831–2636576联系地址:江安县江安镇南外街95号4楼
附件:江安县2026年第7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江安县人民政府2026年9月29日附件
江安县2026年第7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本方案。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阳春镇土红村五村民小组集体土地1.0339公顷。其中,农用地0.9428公顷(含耕地0.1374公顷)、建设用地0.0911公顷。本次拟征收阳春镇白塔村十村民小组集体土地13.4577公顷。其中,农用地12.0261公顷(含耕地4.4320公顷)、建设用地1.4316公顷。本次拟征收阳春镇乱石村兴龙咀村民小组集体土地5.2954公顷。其中,农用地4.8045公顷(含耕地1.1778公顷)、建设用地0.4909公顷。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江安县2026年第7批次建设用地,主要用途为:成片开发建设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三、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宜府规〔2023〕3号)、《江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江府函〔2023〕160号)执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方式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规定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2024年)》的通知》(宜府发〔2024〕7号)、《江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安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江府规〔2026〕1号)执行,支付给地上附着物、青苗的所有权人。

四、安置对象及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和《江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安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江府规〔2026〕1号)等相关文件中有关社会保障安置应安置人数计算办法,本次征地共涉及安置人员134人,其中:土红村五村民小组安置对象人数为11人,白塔村十村民小组安置对象人数为83人,乱石村兴龙咀村民小组安置对象人数为40人。
(二)农村村民住宅安置本次征地共涉及拆迁农村村民住宅74户,其中,土红村五村民小组4户,白塔村十村民小组52户,乱石村兴龙咀村民小组18户。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和《江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安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江府规〔2026〕1号)的有关规定,拟采取提供安置房、货币补偿方式安置,应安置住房人员以户为单位自主选择一种方式进行安置。

五、社会保障
本次征地养老保障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等规定执行。江安县人民政府2026年第8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6〕19号根据江安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2026〕13号),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我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江安县2026年第8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予以公告。

一、本公告于2026年9月29日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村、村民小组公示栏张贴发布,并同步在江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网址:https://www.ybja.gov.cn),公告时间为30日,自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0月29日止。

二、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其他相关权利人认为《方案》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公告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江安县征地拆迁服务中心提出(地址:江安县江安镇南外街95号4楼),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征收范围内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我府将依法组织听证,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方案》将按上述途径公告10日。

三、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时间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江安县征地拆迁服务中心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四、本《方案》在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本《方案》即成为正式《方案》。公告时间截止后,由江安县征地拆迁服务中心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等情况,根据《方案》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五、在申请土地征收前,本次拟征收土地范围内如涉及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减少,相关信息我府将按上述途径予以公告。特此公告。联系人:邓伯平联系电话:0831–2636576联系地址:江安县江安镇南外街95号4楼

附件:江安县2026年第8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江安县人民政府2026年9月29日附件江安县2026年第8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本方案。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阳春镇土红村五村民小组集体土地5.6719公顷。其中,农用地5.3126公顷(含耕地2.5561公顷)、建设用地0.3593公顷。本次拟征收阳春镇白塔村十村民小组集体土地5.7511公顷。其中,农用地5.4927公顷(含耕地0.8905公顷)、建设用地0.2584公顷。本次拟征收阳春镇乱石村兴龙咀村民小组集体土地4.9877公顷。其中,农用地4.6358公顷(含耕地2.5073公顷)、建设用地0.3519公顷。本次拟征收阳春镇长乐村覃家坝村民小组集体土地11.166公顷。其中,农用地10.4028公顷(含耕地7.6428公顷)、建设用地0.7632公顷。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江安县2026年第8批次建设用地,主要用途为:成片开发建设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三、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宜府规〔2023〕3号)、《江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江府函〔2023〕160号)执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方式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规定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2024年)的通知》(宜府发〔2024〕7号)、《江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安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江府规〔2026〕1号)执行,支付给地上附着物、青苗的所有权人。

四、安置对象及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和《江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安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江府规〔2026〕1号)等相关文件中有关社会保障安置应安置人数计算办法,本次征地共涉及安置人员194人,其中:土红村五村民小组安置对象人数为56人,白塔村十村民小组安置对象人数为36人,乱石村兴龙咀村民小组安置对象人数为38人,长乐村覃家坝村民小组安置对象人数为64人。
(二)农村村民住宅安置本次征地共涉及拆迁农村村民住宅64户,其中,土红村五村民小组13户,白塔村十村民小组10户,乱石村兴龙咀村民小组13户,长乐村覃家坝村民小组28户。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和《江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安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江府规〔2026〕1号)的有关规定,拟采取提供安置房、货币补偿方式安置,应安置住房人员以户为单位自主选择一种方式进行安置。

五、社会保障
本次征地养老保障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等规定执行。

来源:江安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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