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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安县发展爱心会章程

发表于 2013-11-9 11: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属地:西藏拉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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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会长、理事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会长、理事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4年;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代表本团体接受党政机关、社会组织(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捐资活动仪式。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任用(聘用)或解雇。
5、处理其他日常工作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及时常工作。
  1、办事机构:秘书处,负责秘书长交办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联络处,负责各会员间的沟通、交流和联络等工作;宣传编辑处,负责协会的新闻宣传及会刊的编辑和出版工作。
  2、分支机构:乡镇设立爱心会分会,由1—3名理事会员负责开展本区域内的工作。同时设立文化、卫生、医疗、体育、旅游、药业、建筑建材专业委员会,负责各行业系统的有关工作。
3
、实体机构:本会所属的外务工作机构和律师事务所。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及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发展爱心事业会的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每人每月10元(捐资除外);自愿多交会费或者捐资的不限。一次性交纳会费在1000元的可以直接交到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规定的开展业务范围的 爱心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或挪作他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真实、完整记录资料。
第三十六条  每年根据乡镇的分支机构工作汇报,进行实地考察,情况属实,及时召开理事会议决定捐资情况,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签名2/3以上的理事会员认可生效。一年最多进行二次捐资活动,上半年定为6月1日(儿童节),下半年定为9月10日(国防爱国宣传日或者教师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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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wbusslwp IP属地: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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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4 11:47: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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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海笑帅 IP属地:西藏拉萨
xwbusslwp 发表于 2013-11-14 11:47
支持~~顶顶~~~

晨曦笑看橙岛雨,月明去听竹海风!
2013-11-15 18:58: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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