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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安县发展爱心会章程

发表于 2013-11-9 11:17: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属地:西藏拉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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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2/3以上常务理事会出席必须进行会计核算,施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在秘书长监督下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捐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固定资产和资金,任何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炒股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团体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爱心事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组织纪律
第四十九条  全体会员及本团体的所有成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团体章程规定的纪律。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政策。
2、严格遵守本章程十二条、三十八条的规定。
3、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滥用会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违规违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如触犯刑律的及时交予国家司法机关处理,以及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九章附
第五十条 以上所有爱心会工作人员均为义务任职或者兼职。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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