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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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案例问答:食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损害时,消费者应该起诉生产者还是销售者?

 楼主| 发表于 2022-6-6 16:29: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属地:四川宜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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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国庆长假,王老师准备邀请好友来家里聚聚,想起上次去重庆旅游时尝到“武陵山珍家宴煲”很是美味。于是托重庆的亲戚在重庆某超市去购买了山珍公司生产的“武陵山珍家宴煲”10盒,每盒单价448元,共计支付价款4480元。家宴上用了几盒,其余的让朋友们带回家去慢慢品尝。每盒“武陵山珍家宴煲”里面有若干独立的预包装食品,分别为松茸、美味牛肝、黄牛肝、香菇片、老人头、茶树菇、青杠菌、球盖菌、东方魔汤料包等高档素材。每盒“武陵山珍家宴煲”产品的外包装上标注了储存方法、配方、食用方法、净含量、产品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厂家的地址、电话等内容,但东方魔汤料包上没有标示原始配料。且王老师发现,山珍公司以Q/LW7-2007标准作为企业的生产标准,但该标准过期后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及时对标准进行延续,而山珍公司仍继续在包装上标注Q/LW7-2007作为企业的产品生产标准。于是,王老师想退货,并要求承担法定惩罚性赔偿责任,但不知道该找超市还是生产商主张,也不知道该在商品购买地,还是在消费者所在地起诉,便拨打了电话咨询律师。

答:食品生产经营者(超市)应当依照我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有以下几个问题:

一、涉案食品是否存在食品安全及其他问题。

1、山珍公司生产的“武陵山珍家宴煲”食品,未按卫生部门的通知要求进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在其制定的Q/LW7-2007企业标准过期后继续执行该标准,违反食品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规定;

2、该食品中“东方魔汤料包”属预包装食品,该食品预包装的标签上没有标明成分或者配料表以及产品标准代号,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明事项的有关规定;

二、本案的法律适用及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是《侵权责任法》的特别法,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理,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根据上述查明的该食品存在食品安全标准、包装、广告方面的问题,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属于重庆市地方行政规章,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情况下可参照适用。在《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消费者购买的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退换、赔偿损失,并支付价款5倍的赔偿金:

(一)有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

(二)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食品不召回或者不停止经营的;

(三)进口食品未经相关安全性评估的;

(四)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五)添加药品(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除外)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予退换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因此,本案可以在重庆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超市退还货款4480元,判令山珍公司承担五倍赔偿责任共计2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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