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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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案例问答:消法中规定的消费者可否包括单位?

 楼主| 发表于 2022-6-6 16:31: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属地:四川宜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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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王老师的弟弟自己创业开了一家销售酒类产品的贸易公司。年底了,为了奖励优秀员工,王老板的贸易公司在某电商处购买了十只天梭牌手表,在年终庆典上作为奖品奖励给了员工。某日,员工甲因手表走时不准确,将表拿到专卖店去维修,被告知该表是假冒产品。王老板得知后非常生气,联系电商要求按消法赔偿“假一赔三”。电商答复:消法规定的是,消费者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王老板贸易公司的购买手表行为不是为了生活消费不应受消法保护。本案中,王老板贸易公司的购表行为是否可以受到消法的保护?

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该条并未明确规定消费者仅限于个人。19983月28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2条将消费者定义为“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其权益受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该条例明确规定消费者包括单位。虽然该条例是重庆是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但在全国的司法实践中可参考使用,单位作为消费者需要进行严格的鉴定,在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情形下,若单位购买的是最终消费品,且该商品不是适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以认为是“为生活消费需要”。

因此,王老板贸易公司的购表行为应该受到消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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